试述明代地方监察制度。
(1)明朝地方监察分为三种形式:一是督抚对地方的监察,二是各道监察御史对所属地区的监察,三是各省提刑按察司对所属区域的监察。 (2)督抚制度是从都御史出巡制度发展而来。主要负责监督地方政务,其权力很大,甚至有便宜行事的特权。 (3)各道巡按只能专职从事监察工作,虽品级低微,但威权很重,可参与地方一切重大事务,并直接向皇帝汇报。 (4)提刑按察司是省级地方政权机构之一,其履行监察职能的方式是分巡所属区域,主管司法,兼管按核、纠察事务。 (5)明代通过上述措施,在地方建立了不同形式的监察机关,从而使得地方各级政府均处于监察机构的监督之下,加强了中央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