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秦汉时期地方行政监察制度的演变与发展。
秦代实行郡县制度,此时尚未有独立的中央对地方的监察制度,主要是依靠在职官设置上分权制约,使地方官员权力不能过分集中,有意识构成相互制约的关系,达到行政监察的目的。这种地方监察制度与中央监察体系一样,是一种行政与监察混一体的体制。到汉武帝时,中央对地方的行政监察系统才因十三部州和司隶校尉的设置而相对独立地建立起来。 汉武帝以后, 中央对地方的行政监察主要分两个系统进行,一是通过司隶校尉对京辅诸郡的监察,二是通过御史中丞与丞相府的司直相互配合,再经过派出的部刺史对郡国的监察。 地方政府的行政监察分为县对乡、郡对县两级监察,郡、县分别在本级长官的领导下,形成既相对独立,又对本级长官负责的监察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