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广州国民政府行政体制的特点。
(1)“以党治国”的原则更为明确。《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民政府受国民党的指导和监督,掌理全国政务。国民政府委员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任免;国民政府要向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政府的施政方针也要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委员会提出,经中央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国民歧府具体执行;国民政府的其他重要机关,如军事委员会、监察院、惩吏院均受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国民歧府所属符部、会、院均须定期向中央政治委员会报告工作,重大问题提请该委员会讨论。可见,国民政府只是从属于同民党中央的处理全国政务的执行机关。(2)采取委员合议制。早在1925年3月孙中山逝世前夕,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就作出了实行台议制的决定。孙中山逝世后,没有人能代替和继承他的地位,国民党“不复有总理”,国家也“不复有元首”,而委员制较为适应时势的要求。剐此,《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民政府以委员若干人组织 之”、“国务由委员会议执行之”,正式确立了以委员会议的形式对国务实行集体领导的体制。(3)实行党政合一的“极制”。当时,同民政府的行政、立法、司法等权力,均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指导和监督,由国民政府唾员会统一行使。国民政府所属各机关均在周民党中央统 号令下分别行使职权。同时,行政部门首脑均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任命,并由政府委员兼任。国民党与国民政府不存在彼此权力制约的关系,而是一元化的领导和服从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