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隋唐行政监督的成就。
(1)监察机构的逐渐健全和监察职责的日益分明。隋朝中央监察机构为御史台、谒者台和司隶台,唐朝将隋朝三台职掌合而为一设御史台,下设台、殿、察三院。(2)对监察官员任用的特殊程序,监察官员由皇帝亲自任命,或由御史台主官委派,完全不受吏部的支配,以保证监察机构的活动小受行政机构的非法十预。(3)分道巡察和分察尚书制度的确立。监察御史奉旨按道巡按州县,对各地州县事务实施监督,称分巡。监察御史对六部、诸寺等中央政府职能部门执行政务情况实施监督,称分察。这两项制度为后世所承袭和发展。(4)参与司法审判。隋唐中央司法机关由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共同组成,御史台负责监督人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工作,重大案件由 三个部门长官共同处理。(5)多种地方监察形式的并存。察院监察御史分巡州县是中央对地方实施行政监察的主要手段。此外,为更加广泛地对地方官进行监督,唐太宗以后分全国为十道设监察区,以黜陆使,采访使、巡按使、按察使等名义行使地方政务监督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