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公务员叙级条例》的内容。
答:(1)简任、荐任职公务员具有拟任职务相当年资而未叙至应叙之级者,改任或升任同等职务时,可以改任或升任职务的最低级为准,按其相当年资,依照规定核叙。
(2)委任职公务员具有一定资格及相当年资而未叙至应叙之级者,应先按其资格叙定级别,再按其相当年资,结合考绩结果核叙。
(3)升任职务已按规定核叙者,不得晋叙。
(4)依法晋级、降级或考核不合格者,不计当年年资,但所晋或所降之级,仍就核叙之级内予以增添。
(5)提叙的相当年资,不以铨叙机关叙定后继续任职的年资为限。P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