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战国时期各国郡县制的特点。
(1)春秋时期,县郡最先在晋国和楚国设立。 (2)春秋初期,为加强中央集权,秦、晋、楚等国将兼并来的土地和灭亡的小国改设为县。县与原来奴隶制国家君主直接统治的领邑和国君分封给卿大夫的封邑不同,它是一级行政组织,是由君主直接控制的直属地方行政区域。 到春秋后期,晋国卿大夫把县制推行到内地。 (3)郡则出现于春秋晚期的晋国,主要设在新得到的边地,面积虽大,但人口稀少,地位比县要低,故有“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之说。郡置守,县置令。作为行政长官,县、郡长官之下设有一系列官吏分掌县、郡各方面事务。县、郡长官由君主随时任命(在强卿专制条件下,虽为国君委派,但多为强卿推荐,实际乃强卿私臣)。可随时免职,不能世守。 (4)郡县制与分封制相比,地方行政官员的自主权大大减小,是一种与中央集权体制相适应的地方行政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