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秦汉中央政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管理方式。
第一,在杂居区,采取郡下设道的方法。道相当于县,其长官秦称道啬夫,西汉称道长。这种道是郡下的一种与县有所不同的特殊行政区域,采取的是既直接统治,又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其内部特殊性的管理方法。 第二,在南方归附地区,采取虽置郡县和汉人长官,但对归附少数民族首领仍赐侯、王印,保持内部原有统治方式的双轨制管理模式,这是一种高度自治的方式。 第三,对内属迁入边郡的北方少数民族,一方面保留原有的国号和建制,称属国;另一方面,朝廷直接派出官吏加以监督。成帝以前实行的是“大鸿胪一典属国一属国都尉”三级管理制,成帝以后减为“大鸿胪一属国都尉”两级管理制。典属国是某个少数民族地区的主管官员,属国都尉则是直接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的官吏。属国都尉与一般都尉不同,不仅典武职,而且在民政上对属国少数民族头领的统治实行监督。可见,这种管理方式是一种有限度的内部自治方式。 第四,持节领护官。这是汉朝对北部叛服无常的少数民族派出的进行羁縻的一类武官,如匈奴中郎将、西域都护、护鸟桓校尉、护羌校尉等,这些武官对各少数民族政权只采取武装监护而不干预其内部事务。这种管理方式以中央政府自身实力强大为前提,一旦自身实力衰落,前世经营的成果就会付诸东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