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唐朝统治者针对尚书省权力过大所采取的措施。
一是压抑尚书省地位,使之完全变成奉行机构。 首先是将宰相议事之所从尚书都省搬出,致使尚书省地位骤降。 其次是剥夺尚书仆射的决策参与权,规定尚书仆射如不加“同三品”、“同平章事”,便不能充当宰相,致使尚书省长官丧失了当朝宰相的资格,尚书省完全变为奉行机构。 第三是在尚书省内部进行权力调整,以架空尚书省长官的行政权。 二是提高中书、门下两省地位。 首先是将宰相议事之所迁往门下省,并改称政事堂,后又迁往中书省,此举提高了中书、门下两省的地位。 其次是扩大了中书、门下两省的职权,中书舍人对口处理尚书六部来文,并负责提出处理意见,其中兼草诏旨的“知制诰”有权封还尚书仆射的进呈文件,并有权参加宰相会议。门下省的封驳权也得到进一步加强,给事中有日常封驳章奏之权,对皇帝诏敕也可以“涂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