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宋代未出现地方割据的原因。
(1)以强大的中央禁军力量作保证,收回了地方节度使的权力,建立了松散的、不规范的、分权制管理的遣使级行政层次——路。①实行分权制管理方式,分别设置经略安抚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和转运使司,分别掌管、监督一路辖区的军事、司法治安、赈灾、财赋征收转运事务,各司互不统辖,直接对中央负责。②四监司在事务的治理方面有很多交叉,使之互相牵制,而且大都承担对所属州府的行政监督和互相间的交叉监督。③监司长官的职位具有临时差遣性。监司多以京师文官充任,随时都可更换,特别是对负责军事的帅司更是事毕即撤。(2)对州、府、军、监一级行政层次采取严格的监督制约措施。①京官中的文官充任府、州主官,称“权知州(府)事”,权知即暂时管理之意。这种差遣性包含着随时调动的含义。’②加强对州(府)主官的监督机制。不仅在州府上有监司的监督,而且和州府长官平行还设置了通判一职,以监督知州和分散其权力。此外,府州以下的县级长官也由中央差遣京官出任,这也削弱了县官对州官的依附关系。通过以上措施,诸如对地方路的分权、对地方各级官员的差遣、对州一级严密的监督,牢牢地控制了地方,使地方官员都无法形成割据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