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清末行政执行的新变化。
(1)中央并部实行专任之法,做到权责一致。中央各部长官采取一正二副制,在尚书的统一领导下,分工协作,权责分明,克服了以往满汉尚书互相推诿的弊端,有利于政令执行的统一。(2)加强各部尚书的行政权力。各部尚书对于本部的重要事务,可随时会同总理、协理大臣入见皇帝;遇有紧急事件,尚书可请旨自行人见皇帝;对于本部与其他部院有关联的事件,可分别通知各部院协同办理;对于本部所主管的地方事务,可通知各省督抚、将军转令所属机构分别办理,并有检查更正之权。这样,各部行政运转较为灵活。(3)建立办公会议制度:1907年制定的《各省官制通则》规定,各省督抚设会议厅,定期召开司道以下官员的办公会议,讨论重要政令的实施办法,如有关地方建设事务,可酌邀地方乡绅商议。这既保证了政令的畅通,也提高了行政执行效率。(4)行政执行逐步规范化、标准化。清末,各部都比较重视行政规程建设。如民政部成立后,先后制定了《民政部官制》、《民政部及巡警厅权限章程》、《内外城巡警厅官制章程》、《考核整顿厅区办法》、《核定违警律》、《核定报警律》等。这样,就初步改变了过去行政行为的随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