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临时政府行政办事规程的内容。
答:(1)各厅司依官制通则及各部官制,分掌部务,遇有相关事件,会同协商,呈由次长送总长核定。
(2)各部收到文件,由收发所汇呈承政厅,请总长阅后,分交主管各司,其不属各司者,交承政厅。
(3)各厅司收到文件,由秘书长及司长分交各该科长拟稿,经由秘书长、司长核准,呈由次长送总长核定。
(4)凡法律命令案由总长授意参事或司长拟稿,司长所拟稿呈请总长交参事审议后,再呈次长送总长核定;参事所拟稿则直接由次长呈总长核定。
(5)总长核定稿发交录事缮写后,由立稿员核对,送承政厅盖印封发。
(6)各司员自备私章一颗,遇有经办之事,应签名盖印,承担责任。若数员共办之事,并须连带负责。
(7)各厅应拟之稿除法令外,应有办结时限,电复及紧要事件,随到随办。
(8)办公时间,凡宾友到署来会者,非属公事,概不接见。P244-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