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中华民国(护法)军政府改组后行政体制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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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中华民国(护法)军政府改组后行政体制的变化。

(1)改大元帅制为总裁合议制。军政府设总裁会议,由总裁组成。每次会议轮流推一人为主席,未经国会议决或同意,总裁不得擅自决定内外政策和任命政务员,经半数以上议员议决可以弹劾总裁。(2)设内阁式的政务院。政务院院长和各部部长均为政务员。政务院院长由国会选举,经总裁会议任命。政务员辅助总裁,对国会负责。凡用军政府名义发出的政务性文告,由总裁联署,并经政务员副署。政务院设外交、内务、财政、司法、陆军、海军、交通等部。(3)设民意机关性质的参事会。由各省议会选出二人,其职权是提出地方行政计划。(4)设军事委员会和参谋部。军事委员会由各省军事长官所派的军事代表一人和军政府任命的军事委员若干人组成,其职权是提出军事上的计划,以备军政府决策时参考。参谋部设总长一人,次长一人,均由军政府任命,其职权是辅佐军政府运筹军务。从形式上看,军政府改组后,实行总裁合议制,避免了个人决策的弊端。但是,由于军政府的领导权已落入了西南军阀之手,军政府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所谓“总裁合议制”不过是军阀政客联合分赃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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