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抗战前南京国民政府行政监督的发展趋势。
(1)取消人民的监督。1928年后南京固民政府设立的五院只对同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和国民政府丰席负责,而不对人民或人民代表机羌负责。(2)加强回民党的监督。1928年10月国民党中央常委会通过的《训政纲领》规定: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之施行,由中国同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行之。次年3月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人会通过的《确定圳政时期党、政府、人民行使政权治权之分际及方略案》中更明确规定;在党和政府关系上,政府行使治权,而国民党负最高指导监督之责。(3)扩大监察院的监督范围。监察院依法行使弹劾权和审计权,是进行行政监督的主要机关。监察院的行政临督工作分三个方面进行:是监察院本部,负责对中央政府的监督事宜。二是派遣监察使,分赴各监察区,进行巡回视察。三是审计监督,监察院设审计部、掌理审计事宜,监督国民政府所属全国各地机关预算、计算、收支及稽察财政上不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