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抗战前立法院在决策中的实际地位。
答:立法院名义上是国民政府最高立法机关,形式上有议决法律、预算、大赦、宣战、媾和及其他国际问题的权力。但是,由于立法院所议法案,事先多由国民党中政会和行政院等机关提出,立法院只不过完成形式上的立法程序罢了。如1932年国民党中央常务会议通过的立法程序纲领规定:所有提出的法案应由政治会议决定立法原则,交立法院遵行。政治会议认为立法院通过的法律案有修正的必要时,以决议案形式将法律案交立法院,令其修正。可见,立法院并不是国民政府真正的立法机关或决策机关,而是在国民党中政会领导下,审议法律、草拟法律条文、整理法规的工作机构,是履行立法手续的办事机构。P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