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抗战期间国民政府对省行政体制的调整措施。
答:(1)调整省党部与省政府的关系。根据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明确规定省党部与省政府采取党政互相联系的形式处理全省事务,省党部不得随便干涉省政府的行政事务。
(2)调整省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关系。1944年5月国民党五届十二中全会通过《确立中央与地方行政关系案》,对省政府的地位及与中央政府的关系作了如下规定:
①省政府为一省最高行政机关,奉中央法令、综理全省行政事务,并监督地方自治;
②省政府设秘书处及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四厅,经行政院核定可以增设其他行政及事业机关;
③凡依法应由国家办理或须呈报中央核准各省才能办理的事项,各省不得自行举办。凡依法由省政府办理的事项,中央政府不得径行办理;
④中央政府各机关设在各省境内的机关,由主管机关直接指挥监督,但其属于行政范围者,同时由省政府主席予以指导监督。中央设在各省的机关,其主管事务与省政府各厅、处职掌重复者,应将其机关连同经费裁并于省政府各厅处之内。P2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