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分析“行宪国大”前后南京政府行政决策体制的异同。
“行宪国大”后,按照宪法规定,重新设立五院,五院的行政体制与以前的有所变化。行政院: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立法院: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有议决法律、预算、大赦、宣战、媾和及条约等其他事项;表面上看,立法院有较大的权威性、独立性和民主性,但实际的立法权仍掌握在国民党中常会和总统蒋介石手上;司法院:最高司法机关: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的审判及公务员的惩戒等事项;考试院:最高考试机关:掌理考试、任用、铨叙、考绩、级俸、升迁、保障、褒奖、抚恤、退休、养老等事项;监察院:为国家最高监察机关,行使同意、弹劾、纠举及审计权。“行宪国大”后南京政府行政体制的变化:(1)设立国民大会;(2)设立总统和总统府;(3)五院行政体制的变化。1946年省县行政体制的调整:1、省政府设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四厅,秘书,警保、会计等处,社会、卫生、地政、统计等视财力设处局;2、县政府设民政、财政、建设、警保等科,秘书、会计两室及教育局(科)。“行宪”后的地方行政体制的调整:1、总统处于行政决策的中枢地位;2、行政院的决策:带有技术性,为总统提供方案和建议,供总统或立法院决断;3、国民党对行政决策的控制。“行宪”后总统在决策中的地位:总统国家元首,对外代表中华民国但不同时为行政首脑,总统的权力多数不能单独行使,而要受到立法院和行政院的制约,但总统处于行政决策的中枢地位,给予总统很大的“核可权”,另外,总统还有控制军队的大权,同时,《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赋予以“不受宪法有关条款的限制”,的紧急处置权,蒋介石利用这种特权,牢牢控制了行政决策权。行宪后行政院的决策方式和决策范围:行政院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有大量的决策活动,决策均由行政院会议作出。凡行政院提交立法院通过的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其他的重要事项,或涉及到各部、会共同关系的事项,均须经院长、部会首长提交行政院会议议决。,此外,总统依《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行使紧急处置权,仍须经行政院讨论。带有技术性,为总统提供方案和建议,供总统或立法院决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