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解放区人民政府的办公制度和行政纪律的内容。
(1)在法定的八小时办公时间内不得擅离职守,办公时间以外如有紧急公务,或群众来访,应随时处理。(2)各部门依照职责权限实行主管制度,其他部门遇有相关事宜,应先与主管部门会商处理。(3)各部门处理日常政务和承办公文电报,必须随时检查办结,不得稽延积压。(4)凡涉及有关政策、方针和重要计划及各项法令规章的颁订或复更,各部门必先请示主席,事后报告备案。(5)各级政府工作人员非经主席批准或政务会议决议,不得以单独部门或个人名义对外发表谈话和文告。(6)所有工作人员请假,均须经主管上级批准,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由主管负责人监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