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公务员培训四大类的含义及对象。
(1)初任培训。依照公务员法,初任培训是指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的培训,即经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培训。初任培训的对象是新录用的在试用期间未上岗的公务员。(2)任职培训。依照公务员法,任职培训是指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的培训。任职培训一般按照相应的职位要求进行。任职培训的对象是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3)专门业务培训。依照公务员法,专门业务培训是指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进行的培训,其着力提高公务员从事某项专门业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由于机关工作较为复杂,专业类别差异较大,因此,专门业务培训就成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专门业务培训的对象一般是拟从事某项专门业务的公务员。(4)在职培训。依照公务员法,在职培训是指对全体公务员进行的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培训。此外,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所进行的专业技术培训也属于在职培训。在职培训的对象范围非常广泛,一般包括所有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