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某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某地级市K市担任财政局副局长,分管办公室、综合规划处和工贸发展处。A某之妻B某是该财政局的财务工作人员。A某的堂弟毕业于某名牌大学,是K市的一名科级干部。由于A某的堂弟能力突出,政治品质良好,很快就被提拔为该市财政局副局长,分管预算处、信息管理处。 上述案例中有关人员的任职有没有违反我国《公务员法》的任职回避规定?请判断并说明理由。
有任职回避的主要对象。一、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四种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这四种亲属关系是: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 1、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在法律上包括两种情况:(1)有自然血缘联系的亲属,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2)指本来没有自然的或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和血亲相等,如荞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这种情况称之为法律拟制直系血亲。 2、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主要包括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自身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即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等。 3、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关系。目前,法律对“近姻亲”的范围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传统习惯,近姻亲关系应当包括配偶的父母和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及其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等。二、2006年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中规定,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领导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3)引咎辞去领导职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4)责令辞去领导职务:按照管理权限的管理主体根据领导成员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