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任职回避的主要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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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任职回避的主要对象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四种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这四种亲属关系是: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 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在法律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有自然血缘联系的亲属,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另一种是指本来没有自然的或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和血亲相等,如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这种倩况称之为法律拟制直系血亲。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主要包括父母的兄弟姐妹 及其子女、自身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即伯、叔、 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侄子女、甥子女等。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目前,法律对“近姻亲”的范围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传统习惯,近姻亲关系应当包括配偶的父母和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及其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等。亲属关系的范围是十分广的,但考虑到除上述四种亲属关系之外其他的亲属关系相对比较远,因此,法律没有把其他的亲属关系纳入必须进行任职同避的范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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