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刘某二人发生合同纠纷,于是王某将刘某告上法庭,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审判员朱某回避。理由是朱某是刘某的学生,学生当然会做出有利于老师的判决。经了解,刘某曾是某学校的教师,朱某是该学校的毕业生,但二人并不认识。因此法院驳回了王某的申请。王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法院经复议,维持驳回王某回避申请的决定。
法院驳回王某的回避申请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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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刘某二人发生合同纠纷,于是王某将刘某告上法庭,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审判员朱某回避。理由是朱某是刘某的学生,学生当然会做出有利于老师的判决。经了解,刘某曾是某学校的教师,朱某是该学校的毕业生,但二人并不认识。因此法院驳回了王某的申请。王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法院经复议,维持驳回王某回避申请的决定。
法院驳回王某的回避申请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1)根据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回避是指公务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遇有法定情形,避免影响正当履行公务而进行的回避。
(2)法院驳回王某的回避申请正确。因为刘某与朱某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关系,王某的回避申请并无法律依据。(P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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