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具体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对比公务员权利和义务的结构要素有哪些异同。
公务员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对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强制,它在结构上具有非自主性、规范性、强制性三个要素。公务员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对公务员可以享受某种利益或者可以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与保障,它在结构上具有自主性、规范性、非强制性三个要素。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都是以其公务员的身份行为为前提的。公务员义务和权利在结构要素上的相同点是,都具有规范性。例如,在规范公务员的“服从命令”的义务时,不但指出了这一义务的两项基本要求(即“忠于职守”和“服从命令”),并且对于每一要求都有明确的界定。“服从命令”要求中对命令的形式、合法性要求等都有具体的阐述。再如,在规范公务员“身份保障”的权利时,对于不受保障的条件给予明确的解释,即只有符合“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时才能够对公务员的身份进行处理。从上述两方面的例子可以看出,无论权利还是义务都在《公务员法》中有规范性的解释。二者区别在于,公务员义务在结构上强调非自主性和强制性,而公务员权利在结构上强调自主性和非强制性。例如,在“依法履职”这一义务上,规定的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和“努力提高工作效率”,要求所有公务员必须毫不含糊地按照这一标准行为。同样地,对于保守秘密、公正清廉等义务也有非公务员自主决定的、强制的性质。与此相反,公务员权利在结构上则对应着自主性和非强制性。例如,申请辞职权、申诉控告权等公务员都可以选择放弃。但是也应指出有些权利是不可放弃的,如接受培训和依法执行公务权等,因为它们同时涉及了公务员权利和义务的两个方面,要辩证地加以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