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在公务员的公开招考中,未按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录用了一名人员,被他人举报至有关部门。经调查证实,该省人事厅参与公务员招录工作的一名工作人员徇私舞弊,通过制造“假学历”将这名不具备资格条件的人员录用。请问,这名工作人员违反了公务员法哪条规定,他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谁有权力作出对这名公务员进行处理的决定?
承担违纪责任的四类条件,即分别是不按编制限额进行录用的、不按所需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进行录用的、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录用的。本案例这名公务员主要违反了不按规定的资格、不安规定的程序这两项规定,所以案例中的这名工作人员的行为属于公务员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公务员法专门规定了对公务员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在本案中,根据情节的严重可以对该公务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调离考录工作岗位。作出处理决定的主体:有权做出决定的是中央和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中央和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也可委托下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