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公务员录用中的平等竞争原则。
平等,是指公民参加录用考试的法律地位的平等。具体指的是:公民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参加公务员的录用考试,在平等的条件下参加竞争和被择优录用;任何公民不因民族、性别、家庭出身、个人成分、宗教信仰、婚姻状况等原因或享有特权或受到歧视。 平等也有限制条件,但要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 所谓竞争,一方面是指应试者以自己的德才为条件,参加录用考试,争取考上公务员;另一方面是指招录机关在录用公务员时,按照成绩排列名次,并考察应试者本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实际工作能力,以鉴别优劣,为机关挑选最优秀的人才。竞争必须有对手,即形成差额竞争;必须有客观的评价手段,即考试或其他科学的测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