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公务员考核原则中的分类考核原则。
分类管理是公务员制度中的一种科学管理方法。2OO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吸取了我国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实践经验,并借鉴国外人事管理中的有益做法,对公务员分类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这主要体现在:根据产生、任免方式及管理主体的不同将公务员分为领导成员和非领导成员;根据任用方式的不同将公务员分为考任制公务员、聘用制公务员、委任制公务员等;根据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将公务员分为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等类别。这就要求在考核方面根据不同的考核对象,按照不同的标准和方法进行。例如,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由主管领导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机关负责人或者由其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以体现机关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对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负责。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进行,对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届末或届中考核的方式进行。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制度公务员的考核,应侧重考核其专业技术水平,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考核,应侧重其执法过程及结果的考核,注意征求执法相对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