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选任制公务员免职的情形。
(1)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所任职务自然免除。这种情况下的免职,不体现在公报、公告中,没有具体的表现形式,而是暗含在这种行为中。(2)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所任职务免除。出现这三种情况的原因各不相同:被罢免的,有的是犯有错误,有的是被认为不称职;被撤职的,一般犯有严重错误、构成违纪违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则直接将撤职作为一种纪律处分;辞职的,从形式上可分为自愿辞职、因公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的原因,有的是达到退休年龄,有的是健康原因,有的是职务调整,也有的是不能正确履行职责、不适宜继续担任该职务等。对于公务员本人来讲,被罢免、被撤职是被动的,是组织实施的行为;辞职体现在形式上是主动的,需本人提出申请,由有关机关决定,但实质上主动的和被动的都有,有的是组织要求公务员辞职,通过这种形式来免除职务。有关罢免、撤职、辞职的权限、程序,宪法、法律和有关章程都有具体规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①辞职。《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②被罢免。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职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其中罢免检察长的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③被撤职。《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对严重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干部,可以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