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系某市公安(分)局副局长,其在任期间出勤不出力,工作态度消极,不思进取,觉悟不高;而且其经常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贿赂,还同局中某警员一同去嫖娼,影响十分恶劣。鉴于此,在2006年底局中年度考核中被定为不称职,并经该局局长及其他有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直接对其进行降职处理。请问:(1)李某是否符合降职的条件?(P123)(2)本案中,对李某进行降职的程序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请提出正确的降职程序。(P124)(3)如李某对该降职决定不服,其应当怎么做?(P124)
(1)符合。理由:在我国,由于公务员本人不努力,思想作风差,不能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在年度考核中被定为不称职的,或在专门的任职考核中被认为不合格的,应当降职。(P123)(2)本案中,由该局有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直接对其进行降职处理的做法不正确。正确的程序应为:a.由该市公安(分)局提出降职安排意见,并上报主管部门审核;b.对降职事由进行审核并听取李某的意见;c.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依法任免。(p124)(3)可以在接到降职决定的一个月内向任免机关提出复议要求,并有权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