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议会市长制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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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议会市长制的基本特征。

(1)市议会由市民选举产生,有权通过预算和地方性法规,决定地方税,并拥有对市长提名的一部分市政府工作部门首长的同意权,以及对市长及行政机构的建议权、调查权和监督权。(2)市长亦由市民选举产生,不得兼任市议员,他既是本市礼仪上的首脑,又是行政长官,有责任领导本市各行政部门执行市议会的决议。(3)市政府设有各种行政委员会,如教育委员会、人事委员会、选举管理委员会等,其成员由市长提名经市议会同意后任命,对市长和市议会双重负责。市行政委员会有责任直接向市议会报告工作,并对市长保持相对的独立性。(4)市长有权召集市议会并向市议会提交地方立法,但市议会与市长相比更占优势,当市议会通过对市长的不信任案,而市长在收到不信任案后10天内不解散市议会,或者解散后新选举的市议会再次通过不信任案,市长就必须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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