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议会—经理制的基本特征。
(1)市议会由市民选举产生,规模较小,掌握立法权,负责制定各项重要政策,但市议员不得担任市经理和各行政部门首长。(2)市议会公开聘请一位受过专业训练的,有实践经验的市政专家来担任市经理,他授予履行城市政府职能的所必需的全权,报考任免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并监督其工作,编制预算草案并负责执行,执行市议会的各种法律案和决议案等。(3)市经理需向市议会负责,并向其提供有关市政府管理方面的意见。市议会不得干涉市行政事务,不得对市行政部门的官员直接行使权力,但有权监督、续聘及随时撤换市经理。市经理任期的长短取决于经理的能力和政绩如何,是否能使市议会满意。(4)市长由市议会任命或由市民直接选举产生,只作为官方代表行使一些礼仪性的职权,而无权干预市经理的工作。他没有行政权,对市议会的决议也没有否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