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英国分权模式。
在英国,由于实行议会至上或者议会主权原则,行政权与立法权高度重合,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三权分立。因此,英国政治制度中的分权特征不突出,但是制衡机制确实存在着,并发挥作用。英国的分权制衡模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议会与内阁之间的相互制衡。首先,在议会制政体下,由议会产生内阁,内阁对议会负责。其次,虽然立法权属于议会,但是由于内阁成员几乎全部是由议会议员担任,内阁可以通过议会授权制定有关法规、命令和规则等,分享了部分立法权。再次,尽管内阁行政权日益扩大,但议会主要是下院仍然可以通过一定的形式来牵制它,一是质询,二是辩论,三是批准立法,四是倒阁。(2)议会主权与司法的相对独立。在英国,由于实行议会主权原则,议会可以制定它所希望的任何法律,它不仅可以否定上届议会的某项立法,而且还可以修改、甚至废除具有宪法性的法律。议会的立法活动不受司法部门的约束,法院无权审查立法的有效性,同时,法官的裁决可由立法机关的立法改变。但是,法院仍然具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尽管不彻底。首先,律师可以竞选议员,但是一旦晋升为法官,便不能再担任议员。其次,所有的法官都由dafa官和首相推荐,行政任命,地方治安官的任命和解职也由dafa官推荐和女王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