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洛克的议会主权理论。
(1)洛克主张要捍卫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等“自然权利”,强调建立有限政府。(2)洛克对议会主权的论证遵循自然法理论体系,他认为,人民订立契约成立国家(政府)时,人民仍保留生命权、自由权与财产权三项不可放弃、不可转让的天赋权利。(3)为了保护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洛克主张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与执行权和对外权,立法权是最高权力。虽然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但这个权力并不是绝对的,专断的,而是相对于人民委托的一种权力。只是相对于执行权与对外权而言才是最高权力。(4)如果立法机关违背了人民建立它的目的时,即侵犯了人民的生命权、人身自由权与财产权时,人民有权运用革命的手段,终止委托,收回权力,并把它重新授予被认为最能够保障他们生命、自由和财产的人。也就是说,人民享有最高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