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洛克的分权学说。
洛克是英国17世纪最著名的哲学家、政治思想家。在《政府论》一书中,洛克把政府所掌握的政治权力分为三个方面:制定法律、执行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相应地,政府权力依其性质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即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立法权是指“享有权力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执行权是指“负责执行被制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的权力;对外权是在“对外处理有关公共的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洛克的执行权和对外权几乎总是联合在一起的,实际上均属于行政权,他还没有把司法权从行政权中独立出来。因此,他所划分的“三权”实际上只有两权,即立法权和行政权。洛克主张分权,通过分权,由不同的权力机关来担负不同的职能,可以从不同方面来保障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洛克主张把政府的两种不同的权力即立法权与执政权分开。立法权必须由民选产生的议会掌握,而执政权和对外权则交由君主行使。在这两种权力的位阶上,他强调立法权高于执行权。这是因为,立法权是制定法律的权力,而只有法律才能提供安全和秩序,同时,立法权是人民缔结契约而授予的权力。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就在于社会的同意,除非基于他们的同意和基于他们授予的权威,没有人能享有对社会制定法律的权力。执行法律的权力即行政权力应隶属于制定法律的权力。立法权是一个国家中的最高权力,应当属于国会,国会有权制定和通过法律。行政权是由国王执掌,国王负责法律的执行,并拥有司法权和任命高级官员、法官的权力;对外权即处理与外国关系、战争与和平问题的权力,此权力也由国王掌握。洛克指出,国王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否则将丧失其权力。洛克把执政权置于立法权的管辖之下,主要是为了防止君主所代表的行政权对财产权的任意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