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1)大陆法系受到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不仅继承了罗马法成文法典的传统,而且采纳了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术语。而英美法系包含了较多的日耳曼法因素。(2)大陆法系在法律形式上的法典化,即一般不存在判例法,由重要的部门法辅之以单行法规,构成了较为完整的成文法体系。而英美法系却以判例法成为其正式法律渊源。(3)大陆法系的立法和司法分工明确,成文法或制定法只能由代议制的立法机关制定,法官只能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不得违背立法精神,更不可能擅自创造法律。而英美法系的法律来自法官对案件的审理结果(英国法又称为“法官法”)。(4)大陆法系重视法律的理论概括,在司法活动的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取演绎法,即从一般到特殊。而英美法系的法官则是采用归纳法,从特殊到一般,法官在判案时强调“遵循先例”。(5)大陆法系的国家法律一般分为司法法和行政法两个法律体系,二者之间相互独立,同时实行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分离的双轨制。而在英美法系的国家,没有必要设立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