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述西方国家司法原则。
1、司法独立原则西方国家的所谓司法独立,包括三层含义:①法院、法官只服从法律,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独立行使司法审判权,司法机关应当独立于其他权力机关,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干扰;②在司法系统内部相互独立,即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涉,即使上级法院也不能干涉下级法院的审判,只能在下级法院作出审判以后,通过上诉程序依照法律进行审理,作出更改或维持原判的判决;③法官独立,即法官只根据法律独立审判,不仅不受任何外界的包括检察官控诉的影响,而且同一法院内部也不存在上下级服从关系。司法独立主要是审判独立,即法院和法官的审判活动独立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独立行使司法审判权,但不包括司法行政权。司法独立并不意味着法院、法官可以为所欲为。首先,法院和法官不仅根据法律审判,而且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规范下行使权力。其次,在三权分立的体制下,三大权力机关是相互制约的,法院受到政府、议会的制约和平衡。再次,西方的三权分立原则并不排斥三大权力机关之间的依赖、协助和合作,法院在许多方面还必须依赖政府、议会的协助和配合。司法独立是西方国家奉行的“三权分立"原则的重要体现,其目的是保障自由;法官判案按照“自由心证”的原则,即针对具体案情,依据经验法则、逻辑通则和自己理性良心来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司法行政权由政府行使,包括司法人员的培训、选拔、考核、调动、晋升和处分等。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近代以来西方国家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权利的平等,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对任何特权的防范,二是公民权利的保护。最早确认这一原则的政治性文件是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西方国家逐步在法律上废除了宗教、门第、血缘、种族、性别等方面的歧视和不平等。美国是最早确认权利平等的国家之一。“二战”后,德国、意大利、日本所制定的新宪法都写进了权利平等的内容。3、公平审判原则公平审判历来被认为不仅是司法独立、民主、平等原则的体现,而且是这些原则的最终目的。在制度实践上,公平审判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公正的法院。是指法院的设置和活动必须合乎宪法和法律,只有这样的法院才能正确地行使审判权。(2)公平的诉讼程序。司法审判中的“公正”是程序性的公正,是提供一种程序性保障,程序性的公正是实现实质性公正的前提。公平的诉讼程序具体包括:一方面,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各方当事人都有相同的控诉、申诉、辩护、上诉的权利,不得因出身等受到有区别的对待;另一方面,通过一系列原则和制度来保证诉讼程序的公正。(3)公正的处罚。公正的处罚是公正的法官经过公平的诉讼程序而达成的必然结果。公正的处罚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凡属同种犯罪,均处同种刑罚;二是罪罚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