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比较洛克、孟德斯鸠与杰斐逊的分权学说
(1)洛克的分权学说。洛克把政府所掌握的政治权力分为三个方面:制定法律、执行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相应地,政府权力依其性质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即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洛克的执行权和对外权几乎总是联合在一起的,实际上均属于行政权,他还没有把司法权从行政权中独立出来。因此,他所划分的“三权”实际上只有两权,即立法权和行政权。洛克主张分权,通过分权,由不同的权力机关来担负不同的职能,可以从不同方面来保障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2)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孟德斯鸠认为,国家权力应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及司法权三个部分。这三种权力应该由议会、国王和法院分别行使。指出三权必须分立,而且其中由人民代表机构所行使的立法权应是最重要的权力。孟德斯鸠还论证了建立权力制衡关系的必要性。他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指出,防止掌有权力者滥用权力的有效办法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三权分立必须辅之以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从而达到权力均衡。但是,在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中,三权并不是完全平等的,相对于立法权与行政权,司法权并不显得很重要,因此,三权分立制衡主要表现为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立与制衡。在立法权与行政权两种权力上,孟德斯鸠偏重行政权。
(3)杰斐逊对分权理论的发展。杰斐逊不仅继承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而且进一步指出,要保障人民主权,防止暴政,仅仅在联邦政府层面实行三权分立是不够的,还须在联邦与州政府、地方政府之间实行纵向分权,层层分权。联邦政府除了国防、外交和州际关系的协调等必要的权力外,其余的权力应当分散到州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以形成纵向分权和纵向制衡的权力结构。P98-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