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是某咨询公司的业务经理。20002月1日,姚某与某咨询公司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终止日为2001年2月1日2000年5月起,因咨询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拖欠姚某5月和6月的工资5000元。7月起,咨询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姚某支付了以后各月的工资,但5月和6月的工资一直未支付,姚某也未索要。2001年2月2日,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2002年10月,姚某向咨询公司索要拖欠的工资,咨询公司拒绝支付,姚某提起仲裁请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分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否受理此案
(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2)本案例中,姚某困劳动报酬问题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其与公司2001年2月2号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并于2002年10月,提出劳动仲裁这不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3)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不会受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