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是一搬家公司的搬运工,在给一户居民搬运家具时,由于该户居民张某热心帮忙不当,使家具滑落,砸伤李明的脚,造成八级伤残。公司认为是该居民的过错造成的伤害,公司不承担责任。张某则以他是好心帮忙为由也拒不承担责任。李明准备向人民法院起诉。向搬家公司、李明和张某应居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
搬家公司应居于被告人的诉讼地位,(1分)因为李明是受雇于搬家公司,为搬家公司工作,他与搬家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因公受伤应界定为工伤,公司应承担工伤责任,所以公司应为被告。(2分)张某应为第三人参加诉讼,(1分)因为该案在确认李明的工伤时,必然要追究造成工伤者的责任,由于张某在搬运家具的过程中的过错直接造成这次工伤事故,张某应对这次事故承担责任。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张某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张某应当居于第三人的地位。(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