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劳动法规规定,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王某的仲裁申请?为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受理王某仲裁申请。 这是因为,王某的申诉已过仲裁申请时效,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按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解释: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法律上的推定,而不是以实际知道为准。因单位无法将决定直接送达王某,采用公告送达方式是法律允许的,因此王某应在公告期满后即2009年10月31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此案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诉时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