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具有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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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具有的特征。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具有以下特点: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组织。它是依据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成立的,作为国家基本法律的《劳动法》对其给予了确认,因此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仲裁委员会具有法律赋予的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职责。
(2)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政府应履行的义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中对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是行为主体必须履行的义务,而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具有广泛性。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在县、市和市辖区一级,面向基层,数量庞大,形成了一个覆盖全国的处理劳动争议的网络,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申请仲裁,使大量劳动争议在基层就得到了及时正确的处理。
(4)强制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在县、市一级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政府必须履行的职责,而在省一级是否设立,则由各地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这体现了设立机构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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