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劳动争议诉讼中管辖的确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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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劳动争议诉讼中管辖的确定依据。

(1)劳动争议诉讼的级别管辖。第一审劳动争议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原则上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和各中级人民法院不受理第一审劳动争议案件。
(2)劳动争议诉讼的地域管辖。劳动争议诉讼实行特殊地域管辖,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只有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才有管辖权。
(3)人民法院在受理了劳动争议案件后,如果发现本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时,应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如果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该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不能将该案件退回移送的人民法院,也不能再移送给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其他人民法院,而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4)对劳动争议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对该劳动争议案件进行管辖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之间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5)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上级人民法院如果认为由本院审理为宜的,有权管辖该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本院管辖的第一审劳动争议案件,如果认为由自己行使审判权确有困难,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也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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