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劳动争议诉讼与行政诉讼两者的区别。
劳动争议诉讼与行政诉讼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涉诉案件性质不同。劳动争议诉讼中所涉诉案件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发生的争议。行政诉讼中所涉诉案件是行政争议,即因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争议。(1分)
(2)诉讼当事人不同。劳动争议诉讼中,虽然当事人双方原则上只能是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特定性的特征,但原被告的地位并不恒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充当原告和被告。而在行政诉讼中,被告的地位具有恒定性,只能由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担任,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能充当原告的角色。(1分)
(3)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不同。劳动争议当事人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前,涉诉案件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仲裁。行政诉讼中,除少数行政纠纷案件国家法律或法规要求行政相对人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外,其他行政纠纷案件行政相对人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分)
(4)举证责任原则不同。劳动争议诉讼中,除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作出决定的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外,其他劳动争议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行政诉讼中,采取的是由被告即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的原则,原告即行政相对人不负证明责任。(1分)
(5)结案方式有所不同。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可视不同情况采取以判决、裁定或调解的方式结案。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只能以判决或裁定的方式,而不能以调解的方式结案。(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