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与其丈夫均在单位上班,其二人有一个五岁小孩无人照顾,于是从当地的保姆市场雇佣保姆黄某,负责照顾小孩并打理家务,月薪1000元。后双方产生纠纷,林某解雇了黄某,但拖欠黄某两个月工资共2000元,于是黄某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机构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黄某不服,遂起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请问:
(1)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2)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本案?为什么?
(1)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项的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1分)
可见,家庭保姆和其雇主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也不属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因此,仲裁机构裁决不予受理是正确的。(3分)
(2)人民法院还应受理本案。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的,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①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②虽不属于劳动者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本案黄某要求林某支付薪金的诉讼请求虽不属于劳动纠纷,但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的债权债务纠纷。(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