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甲公司招聘赵某为销售经理,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合同,月工资5000元。几个月过去了,赵某业绩不佳,公司渐渐地对他失去信心。2013年2月,公司降低了赵某的工资,只发给赵某800元工资。赵某就此事与公司协商未果,2013年3月,赵某解除了与公司的合同。2013年8月赵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超过期限为由不受理。于是赵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请问:仲裁委员会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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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甲公司招聘赵某为销售经理,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合同,月工资5000元。几个月过去了,赵某业绩不佳,公司渐渐地对他失去信心。2013年2月,公司降低了赵某的工资,只发给赵某800元工资。赵某就此事与公司协商未果,2013年3月,赵某解除了与公司的合同。2013年8月赵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超过期限为由不受理。于是赵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请问:仲裁委员会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做法不合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案并未超过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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