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0日,林某与甲公司签了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在试用期内工资500元(当地最低工资600元),试用期满后公司开始为林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上调为1000元。
2010年3月,林某在工作中严重失职给公司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甲公司决定立即与林某解除劳动合同。林某以自己已怀孕1个月为由,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问:林某所提起的劳动争议属于权利争议还是利益争议?根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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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10日,林某与甲公司签了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在试用期内工资500元(当地最低工资600元),试用期满后公司开始为林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上调为1000元。
2010年3月,林某在工作中严重失职给公司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甲公司决定立即与林某解除劳动合同。林某以自己已怀孕1个月为由,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问:林某所提起的劳动争议属于权利争议还是利益争议?根据是什么?
本案中,林某所提起的劳动争议属于权利争议。
本案中,林某根据的是《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认为自己有不被开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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