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间.自2011年2月1日起至2014年1月31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2011年6月20日张某向提出辞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张某没有提出解决合同的正当理由,也未与公司协商,因而既不同意解除合同,也不负担经济补偿金。
问:张某所提起的劳动争议属于权利争议还是利益争议?根据是什么?
张某所提起的劳动争议属于利益争议。(2分)
权利争议指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由劳动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予以确定,当事人就执行法津、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利益争议也称实现将来权利争议、事实争议或经济争议,是指当事人主张的权利义务没有通过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事先确定.而是当事人(通常是劳动者一方)在集体谈判中就新的权利提出要求却难以达成一致时而发生的争议。(3分)
案例中由于张某提出辞职在劳动合同的试用期间,因此要求公司提供额外的经济补偿并不在劳动合同约定范围内,因此张某听提起的劳动争议属于利益争议。(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