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劳动争议诉讼证据的法定形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劳动争议诉讼证据可以分为以下七种:
(1)书证。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记载或表示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
(2)物证。指据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3)视听资料。指利用录音、录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4)证人证言。指证人就他所了解的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5)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6)鉴定结论。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必要的技术手段,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形成的结论性判断意见。
(7)勘验笔录。指人民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和物品进行勘查检验所作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