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劳动争议仲裁地域管辖的内容。
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各自辖区范围内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有三种:
(1)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亦叫普通管辖,它是按照当事人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2分)
(2)特别地域管辖。特别地域管辖亦称专属管辖,是一般管辖的对称。《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2分)
(3)专属地域管辖。是指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立法授权某些国家机关依法确定某些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由特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