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裁决为终局的案件类型以及该条改革的现实意义。
案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3分)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2分)
意义:“一裁终局”的制度设计,使得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可以有条件地一裁就终局,不必再走完劳动争议处理的全部程序,这样减少了一个时间比较长的诉讼环节,从而使用这部分案件的周期大大缩短并及时化解,这样,就可以解决当前一些用人单位的恶意诉讼,拖延履行义务而导致的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的问题,将大多数劳动争议案件及时化解,既能有效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也能更好地实现法律定纷上争,驱邪匡正的功能。(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