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有一个三岁的小孩,因无人照顾,从当地保姆市场雇佣保姆于某,月薪650元。后双方产生纠纷,李某解雇了于某,但拖欠于某薪金1300元,于某申请仲裁。但仲裁机构以其纠纷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不受理其仲裁请求。于某不服,起诉至人民法院。
请问: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本案?为什么?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页的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可见,家庭保姆和其雇主之产的纠纷,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也不属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因此,仲裁机构裁决不予受理是正确的。(3分)但人民法院还应受理本案。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情况予以处理:
(1)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2)虽不属于劳动者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本案于某要求李某支付薪金的诉讼请求虽不属于劳动纠纷,但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案件即民事纠纷中的债务案件。(4分)
因此,人民法院应受理本案。(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