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原则。
(1)最低生活需求原则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把着眼点放在对人们最低生活的保障上,实行“保底”。它要对付的是现实存在的贫困问题,使已经陷入贫困的那一部分社会成员能够休养生息,进而摆脱贫困;同时,保障水平不能过高,以防止对它的依赖。
(2)普遍性原则
凡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个人与家庭,不论其身份地位、有无职业,应一视同仁地予以救济。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下,全体公民一律平等。所以,它所起的“保底”作用,是全体公民普遍适用的。
(3)法制化原则
要使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得以平稳实施,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将各项规则加以确定和依法管理。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工作的稳定性、系统性和权威性。
(4)维护个人尊严原则
接受救济不应被视为一种迫不得已的行为、受歧视的行为、降低人格的行为。把对贫困者的救济视为一种恩赐、施舍、怜悯的想法是错误的。接受救济是公民在现代生活中应该享有的权利,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民主和法制时代的产物。